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4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楊俊廉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宋文發
即原審被告
楊玉蘭
即原審被告
宋文龍
即原審被告
劉玉蘭
即原審被告
宋佳縯(原名宋麗君)
即原審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戴東麗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0 年度訴字第714 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