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家瑜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頡秀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筑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3日110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