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子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裕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9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