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月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110年度重訴字第4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