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吳信德
- 被上訴人
- 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原訴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原訴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