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6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本院110 年度婚字第6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請求離婚及酌定親權行使負擔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7條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離婚訴訟部分)、抗告費用1,000 元(非訟事件為抗告性質),合計為5,500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