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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簡上字第225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袁雪華廖子涵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簡上字第225 號

上訴人
甲男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男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甲男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鳳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9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7 月7 日具狀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9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10 年9 月9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10 年9 月15日收受送達,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簡上字第225 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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