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江枝茂
- 上訴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上訴人與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0 年度訴字第100 號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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