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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上訴人與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0 年度訴字第100 號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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