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30號
- 原告
- 洪政武即新永和醫院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叡律師
- 被告
- 林敏南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判決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萬7,5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3頁),嗣經原告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96萬48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387頁),原告上開擴張聲明請求給付7萬2,932元部分(計算式:596萬485元-588萬7,553元=7萬2,932元)之利息,應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算,逾此請求利息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於事實及理由欄中敘明此情,而本應於主文欄中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然本院於111 年4 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就上開部分漏未判決,爰依法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