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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告
彭紫瑜
被告
廖俊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惟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撤銷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74117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而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遷讓返還桃園市○○區○○路00號1 樓至3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部分,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係原告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本院審酌兩造約定系爭房屋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0,500元,暨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各為1 年4 月、2 年、1 年,合計為4 年4 個月,加計上訴、分案及送達期間約2 個月,預估本類型訴訟案審理之合理時程以4 年6 個月計算,原告就該部分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為1,107,000 元(計算式:20,500元×54個月=1,107,000 元);另關於給付違約金部分,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則為1,050,000 元(計算式: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至110 年9 月即原告起訴時止共21個月×每月50,000元之違約金=1,0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57,000 元(計算式:1,107,000 元+1,050,000 元=2,15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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