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蕭淳尹

110年度訴字第1876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淑娟

徐艷鳳

徐艷玲

徐艷秋

徐淑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文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3月1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1年3月18日、3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