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5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6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淑娟
徐艷鳳
徐艷玲
徐艷秋
徐淑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文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3月1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1年3月18日、3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