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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被告
台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瑜
上訴人
即被告
頡秀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筑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3日110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