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1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偉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萬成
- 訴訟代理人
- 邱欽偉
- 訴訟代理人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郎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貳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於補費之同時,應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40元,反訴原告即被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請求權基礎為何,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當庭詢問,迄未陳報到院,請原告於補費之同時,併具狀陳明相關理由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