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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36號

給付欠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子儀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裕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欠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