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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裕民

上 訴 人即

原告
黃長庚

黃長慶

黃淑卿

黃淑雲

黃淑浣

劉金春

住○○市○○區○○路○段00號2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阿坤等等人間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8萬1,79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7,948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