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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告
李淑軒
被告
蘇潔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涉訟,按原告陳報,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不在本院轄區,又查無其他應由本院管轄的事由,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甚明,原告向沒有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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