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李淑軒
- 被告
- 蘇潔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涉訟,按原告陳報,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不在本院轄區,又查無其他應由本院管轄的事由,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甚明,原告向沒有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