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書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魯忠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