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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靜梅

原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