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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游智棋

上訴人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被上訴人
中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敏錦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

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04,9

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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