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德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永興、梁顏秀鳳、傅森廷、李淑惠、范永珠、吳國雄、江志強、吳全盛、陳榮昌、王金石、黃品樺等11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0,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