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8號
- 抗告人
- 楊富瑤
潘碧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單文雄等人間因111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駁回抗告人上訴第三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上字第368號
潘碧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單文雄等人間因111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駁回抗告人上訴第三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