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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靜梅

上訴人
許連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第一審判決係判決上訴人應將張貼於

「卓城地政士互助網」網站子頁面「最新消息」中如判決附表一

所示之三篇文章刪除,另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

及利息。上訴人僅就「應給付被上訴人1萬元」部分,聲明上訴

,而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内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及提出上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