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醫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周玉羣

原告
胡柳桐(民國111.12.27歿) (生前委任)
訴訟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汪志舜
被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必須原告所主張及請求之權利,經法院判決後能獲得實現,其權利保護要件始無欠缺,而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為據。若原告起訴時雖具備權利保護要件,惟於事實審言詞辯論期間或終結時欠缺者,仍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查:

㈠原告胡柳桐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1.12.27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㈡又查,原告胡柳桐之現存繼承人(包含:胡柳桐之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均已拋棄繼承,以上業經本院向新北地院查詢屬實,並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陳報狀及本院調閱之新北地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83、751號拋棄繼承案卷(卷內含: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該院准予備查函等)等資料在卷可參,足信屬實。

㈢茲審酌原告胡柳桐生前雖有委任法扶律師,然律師已表示(略以)因原告死亡而委任關係依法終止等語(參卷附之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又胡柳桐雖有繼承人,但均已拋棄繼承,是足認原告於生前就本件訴訟原有之相關權利,均已無人可承繼,亦即,原告生前所主張及請求之權利,已無從藉由法院之判決而獲得實現【且依原告生前委任法扶律師所述之前揭意旨,足認其亦無為原告代墊費用以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意】,是核諸前開說明,其訴已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為無理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