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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1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謝宜伶

抗告人
宗維國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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