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16號
- 抗告人
- 宗維國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事聲字第16號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