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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葉素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采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柯采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明一、二、三各項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

1、聲明一項:民國109年7月29日之借據「收訖」新台幣(下同)50,000元,同年月日之本票面額亦為50,000元,收訖金額50,000元,則請求返還金額100,000元及自109年10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2、聲明二項:109年6月18日之借據「收訖」50,000元,同年月日之本票面額亦為50,000元,收訖金額50,000元,請求返還金額100,000元及自109年7月2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3、聲明三項:110年10月13日之借據「收訖」57,500元,同年月日之本票面額亦為57,500元,收訖金額57,500元,請求返還金額115,000元及自110年10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33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