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雷艷台
- 代理人
-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雷艷台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