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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其玄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雷艷台
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雷艷台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