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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游智棋卓立婷林靜梅

抗告人
楊富瑤

潘碧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單文雄等人間因111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駁回抗告人上訴第三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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