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2號
- 抗告人
- 陳靖榆
上列抗告人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聲字第212號
上列抗告人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