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8號
- 上訴人
- 許連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第一審判決係判決上訴人應將張貼於
「卓城地政士互助網」網站子頁面「最新消息」中如判決附表一
所示之三篇文章刪除,另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
及利息。上訴人僅就「應給付被上訴人1萬元」部分,聲明上訴
,而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内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及提出上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