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2號
- 上訴人
- 邱秀慧
- 被上訴人
-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62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6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62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