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477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旺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松山、台中兩分部2、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分割于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讓與債權人以上承受、概括承受、分割讓與等程序,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核准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