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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水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及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爰裁定命原告於60日內補正欠缺及不合法,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起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請補正被告呂瑞平之戶籍謄本。

㈡原告具狀陳明被告呂阿妹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阿妹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㈢原告具狀陳明被告呂鐵牛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鐵牛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㈣原告具狀陳明被告呂民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民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㈤原告具狀陳明被告呂素誼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素誼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㈥原告具狀陳明汪杜美枝為莊玉葉養女而為繼承人等語,惟所提之戶籍謄本則未記載養母,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

㈦原告具狀陳明莊葉為呂氏笑養女而為繼承人等語,惟所提之戶籍謄本則未記載養母,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

㈧原告具狀陳明呂芳勤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是否均應列為被告?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㈨原告起訴狀所列之全體被告,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謄本登記現況不符,請查明是否已將全體共有人列為被告。

㈩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全體被告後,提出全體被告之完整附表。請提出最新之「訴之聲明」全文。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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