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 原告
- 謝馥禧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水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及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爰裁定命原告於60日內補正欠缺及不合法,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起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請補正被告呂瑞平之戶籍謄本。
㈡原告具狀陳明被告呂阿妹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阿妹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㈢原告具狀陳明被告呂鐵牛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鐵牛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㈣原告具狀陳明被告呂民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民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㈤原告具狀陳明被告呂素誼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素誼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㈥原告具狀陳明汪杜美枝為莊玉葉養女而為繼承人等語,惟所提之戶籍謄本則未記載養母,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
㈦原告具狀陳明莊葉為呂氏笑養女而為繼承人等語,惟所提之戶籍謄本則未記載養母,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
㈧原告具狀陳明呂芳勤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是否均應列為被告?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㈨原告起訴狀所列之全體被告,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謄本登記現況不符,請查明是否已將全體共有人列為被告。
㈩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全體被告後,提出全體被告之完整附表。請提出最新之「訴之聲明」全文。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