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3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6337號
- 債權人
- 林崇旭
- 債權人
- 柯直孝
- 債權人
- 陳雯琬
- 債權人
- 謝明智
- 債權人
- 賴仲秋
- 債權人
- 林家輝
- 債權人
- 江育進
- 債權人
- 林立釗
- 債權人
- 廖宇堂
- 債權人
- 黃智詠
- 債權人
- 焦靜萱
- 債權人
- 溫春梅
- 債權人
- 焦謙悟
- 債權人
- 鍾良佐
- 債權人
- 林玨年
- 債權人
- 葉振益
- 債權人
- 吳宗翰
- 債權人
- 黃崇聖
- 債權人
- 李紋瑤
- 債權人
- 劉奕翰
- 債務人
-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前列林崇旭、柯直孝、陳雯琬、謝明智、賴仲秋、林家輝、江育
- 進、林立釗、廖宇堂、黃智詠、焦靜萱、溫春梅、焦謙悟、鍾良
- 佐、林玨年、葉振益、吳宗翰、黃崇聖、李紋瑤、劉奕翰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崇旭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直孝連帶清償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雯琬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明智連帶清償柒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仲秋連帶清償伍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輝連帶清償柒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育進連帶清償壹佰肆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立釗連帶清償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宇堂連帶清償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智詠連帶清償肆佰捌拾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焦靜萱連帶清償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溫春梅連帶清償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焦謙悟連帶清償壹佰肆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良佐連帶清償貳佰參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玨年連帶清償壹佰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振益連帶清償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宗翰連帶清償陸佰伍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崇聖連帶清償貳佰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紋瑤連帶清償肆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奕翰連帶清償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二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