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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3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6337號

債權人
林崇旭
債權人
柯直孝
債權人
陳雯琬
債權人
謝明智
債權人
賴仲秋
債權人
林家輝
債權人
江育進
債權人
林立釗
債權人
廖宇堂
債權人
黃智詠
債權人
焦靜萱
債權人
溫春梅
債權人
焦謙悟
債權人
鍾良佐
債權人
林玨年
債權人
葉振益
債權人
吳宗翰
債權人
黃崇聖
債權人
李紋瑤
債權人
劉奕翰
債務人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林崇旭、柯直孝、陳雯琬、謝明智、賴仲秋、林家輝、江育
進、林立釗、廖宇堂、黃智詠、焦靜萱、溫春梅、焦謙悟、鍾良
佐、林玨年、葉振益、吳宗翰、黃崇聖、李紋瑤、劉奕翰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崇旭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直孝連帶清償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雯琬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明智連帶清償柒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仲秋連帶清償伍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輝連帶清償柒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育進連帶清償壹佰肆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立釗連帶清償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宇堂連帶清償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智詠連帶清償肆佰捌拾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焦靜萱連帶清償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溫春梅連帶清償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焦謙悟連帶清償壹佰肆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良佐連帶清償貳佰參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玨年連帶清償壹佰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振益連帶清償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宗翰連帶清償陸佰伍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崇聖連帶清償貳佰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紋瑤連帶清償肆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奕翰連帶清償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二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33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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