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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孫健智

抗告人
賴玉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6日112年度司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依前引規定繳納裁判費,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5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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