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6號
- 抗告人
- 賴玉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6日112年度司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依前引規定繳納裁判費,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