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廖敏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美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美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