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90號
- 聲請人
- 陳昱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清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票字第259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清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