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4號
- 上訴人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被上訴人
- 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千微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0日112年度訴
字第4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061,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