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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潘曉萱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上訴人
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微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0日112年度訴

字第4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061,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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