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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譚德周

上訴人
承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 ○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萬3,2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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