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承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紹祖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 ○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萬3,2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 ○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萬3,2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