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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游智棋譚德周潘曉萱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游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奕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蔡建信
訴訟代理人
金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不服本院桃園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19日之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蔡建信於113年8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蔡建信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訴駁回,是以,附帶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