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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培元陳昭仁傅思綺

抗告人
黃秀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文斌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聲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桃園簡易庭一一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六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抗告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原審111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所提之起訴狀及書證已涉及偽造文書、詐欺、誣告等罪,原審法官未調查證據查明,嚴重偏頗對造即辯論終結,且未踐行闡明義務使其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適當完全之辯論,致其受到不利益判決而受有損害,爰提起抗告,請求交付原審於民國113年9月23日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抗告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於抗告狀中補陳其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見本院卷第11頁),堪認已釋明欲維護法律上利益之主張,本件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原審未及審酌抗告人已補正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抗告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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