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游麗秋
- 上訴人
- 莊舜絜
- 上訴人
- 莊舜玹
- 被上訴人
- 莊國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