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63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非訟代理人 陳怡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瑞誠即全民運動選物販賣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林瑞誠即全民運動選物販賣機(按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法人格,其不具有獨立之權利能力,自亦無當事人能力可言,以私人獨資之商號為營業,雖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其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台抗字第666號、94年裁字第63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具狀更正聲明(依上開說明,請刪除連帶二字)。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632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