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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薩孟文
相對人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加班費共計290,592元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本案請求權基礎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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