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游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王奕勝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蔡建信 訴訟代理人 金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不服本院桃園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19日之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 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蔡建信於113年8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蔡建信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訴駁回,是以,附帶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