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
- 法定代理人
- 游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奕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蔡建信
- 訴訟代理人
- 金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不服本院桃園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19日之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蔡建信於113年8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蔡建信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訴駁回,是以,附帶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