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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8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關慶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主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利率上限,應更正為週年利率16%(1元÷100=0.01×365=3.65)。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三、撤回違約金之請求(違約金非本票裁定得請求事項)。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88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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