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884號
- 聲請人
- 關慶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主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利率上限,應更正為週年利率16%(1元÷100=0.01×365=3.65)。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三、撤回違約金之請求(違約金非本票裁定得請求事項)。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