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靜梅

原告
沈文霖
被告
胡郁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觀護所收 容中

兼法定代理

人 胡社義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49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