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呂如琦

上訴人
陳俊源
被上訴人
王菁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