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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呂如琦

上訴人
游麗秋
上訴人
莊舜絜
上訴人
莊舜玹
被上訴人
莊國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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