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
- 債權人
- 嚴偉維
- 債權人
- 藝之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金龍
- 債務人
- 游晨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按違約金並非依法律或依約定應負利息之債務,故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債權人請求就違約金壹億陸仟萬元部分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