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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譚德周

上訴人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侯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鎧銚綠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11,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25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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